对产品使用环节进行分割监管执法的情形,这类立法规定,体现的是砂石骨料产品质量监管执法职责划分的惯例。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的主管部门,并不能大包大揽。除了不同产品可以适用特殊规定,即便同一产品在不同领域还要遵守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由此对建筑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大部分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法作了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可以检查(从产品质量、商标、认证等领域),但对产品质量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限定的,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对施工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
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据《建筑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纯粹的建筑材料产品质量问题,不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则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的主体实施处罚。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然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逐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探索建立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等多种方式,充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