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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狼”来了?更多外资恐“入场”,分羹中国砂石行业!

添加时间:2023-08-29   浏览次数:1026  

2023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6方面24条政策措施:

一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大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拓宽吸引外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

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平等享受支持政策。

三是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

四是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机制,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

五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

六是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健全引资工作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

对于中国砂石行业

这或许意味着

狼来了!

根据据中国砂石协会发布的《2022年中国砂石行业运行报告》,尽管2022年中国砂石产量较2021年下降11.5%,但其174.2亿吨的年产量,而这块“大蛋糕”随着《意见》的发布,必然会吸引更多海外资本及砂石企业的关注,或许“狼来了”的日子就快到了。就在近年来,部分外资砂石装备企业早已在国内打开了市场,随着《意见》的落实,必然有更多的国外企业进军中国砂石市场,国内砂石装备及其他上下游产业都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中国未来市场的大势所趋。中国砂石协会在近年来也积极引导国内砂石企业同国外同行积极交流,引进过硬的技术及管理经验,通过交流让更多的中国砂石企业走出去!


中国砂石协会同欧洲全球砂石骨料信息网(Global Aggregates Information Network)保持联系已有近十年时间,十年间通过不定期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展开交流。(点击查看)


中国砂石协会先后多次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开展交流,并于2022年与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共同签署RCEP《战略合作备忘录》,助力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砂石行业新发展,促进企业贸易投资合作。(点击查看)



2023年7月3日-7日期间,中国砂石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赴新西兰参加新西兰砂石行业年度大会(QuarryNZ conference)及全球砂石骨料信息会议(GAIN Meeting)。(点击查看)

中国现阶段砂石行业发展现状是,传统粗放和快速扩张的发展时代结束了,高质量发展将成为砂石行业的主旋律和不二选择。此次《意见》的发布,一方面将会加剧国外资本及砂石企业涌向中国,加剧行业竞争。另一方面,通过更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带来更多技术及经营理念,加速中国砂石市场的转型!

开放已经不是中国砂石行业“想不想”的问题,而是成为了面对的问题!未来中国砂石企业要在激烈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经受更加严峻的考验和磨难。

大浪淘沙,沉者为金。

政策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支持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对在中国境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产品。推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争端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支持各地区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参展产品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有效预防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国务院

2023年7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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