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与2018年相比,本次铅、铜、石墨3种矿产不调整;煤、铁、金、银、锌、钼、萤石、石材类矿产、地热、矿泉水等20种矿产调高;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大理岩3种矿产调低;将建筑及其它用石灰岩、白云岩,水泥用灰岩上调30%,调整后基准价为1.04元/吨矿石;新增饰面用玄武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片麻岩、脉石英、膨润土、沸石、方解石、砖瓦用页岩等10种矿产。
本次调整中,建筑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片麻岩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皆为1.04元吨。
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说明
为进一步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完善我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对我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进行调整。情况如下:
一、基准价调整背景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35号)要求,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2月30日印发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8〕6号)。
我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发布了3年多,期间部分矿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矿业市场经济形势也有较大变化,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证市场公平、公正,对部分矿种基准价进行调整。
二、基准价调整遵循的主要原则
有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有利于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减少人为干扰,有效避免廉政风险;有利于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征收平稳运行,减少断崖式突变;有利于提升我省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山企业逐步提高管理与技术水平。
有利于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矿产资源税有效衔接。在税率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本次调整原则上不再重复考虑。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